京国税发[2010]4号
颁布时间:2010-01-12 15:48:38.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二)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复印件1份;
(三)环保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书面申明及复印件1份。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方可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按月填报《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各局自印),并报送环保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书面申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复印件。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9号)相应废止。
附件:《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税款所属月份: 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 (盖公章) | 纳税人识别号 |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退税的产品名称 | ||||||
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退税信息 |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 | |||||
销售收入 | ||||||
销项税额 | ||||||
进项税额 | ||||||
应纳税额 | ||||||
已纳税额 | ||||||
退税比例 | ||||||
申请退税额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税务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货物和劳务税科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局长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所、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入核算科各一份。
201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