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10]33号
颁布时间:2010-01-28 13:55:08.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因江苏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江苏省物价局的政策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电网销售电价上调3.1分/千瓦时,且按政策规定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下调0.58分/千瓦时,使得售电收入增加、购电成本减少,经企业测算,2010年实现增值税将大幅增加。
按照国家调整电价的实际,以及企业测算2010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的结果,现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1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3%,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