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法[2009]980号
颁布时间:2009-12-04 09:16:1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项目单位,需携带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项目批复文件及有法人签字和单位公章的申请报告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财关税[2009]63号文件结合项目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于审核合格的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员需出具确认意见,经科长和主管局长签批后,随填写好的税务确认书一式四份上报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审批。
二、对于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项目单位,需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项目批复文件及有法人签字和单位公章的申请报告直接到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申请办理确认手续。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根据财关税[2009]63号文件结合项目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