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10]2号
颁布时间:2010-03-04 16:03:49.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3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国家税务总局防伪税控系统升级之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旧税务登记证,同时换发以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的新税务登记证。
三、逾期未申请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将取消定期定额征收办法,改按查账征收办法,按适用税率征税。
四、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手续请登陆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查询或致电123661咨询。
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