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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0]67号

颁布时间:2010-05-10 11:14:17.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优化税收服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取消凭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改为凭相关资料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申报预缴税款。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后,凭下列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税收完税凭证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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