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10]67号
颁布时间:2010-05-10 11:14:17.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优化税收服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取消凭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改为凭相关资料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申报预缴税款。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后,凭下列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税收完税凭证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