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10]119号
颁布时间:2010-06-02 14:52:46.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以下有关规定办理。
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建立货物和劳务税主管部门与稽查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文件规定对违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相应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税务所对违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区别情况及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转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见附件1,各局自印)或《税务事项通知书》(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见附件2,各局自印),告知纳税人,并将《税务事项通知书》1份报送货物和劳务税科或同职能主管部门备存。
二、辅导期纳税人,在实行纳税辅导期期间未受到稽查部门查处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税务所应于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到期后,及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停止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见附件3,各局自印),告知纳税人。
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经审批同意认定的,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出口企业)(见附件4,各局自印),告知纳税人。
四、已认定为从事出口贸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审批时应延续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辅导期纳税人当月内从第二次起每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时,应填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计算表》(见附件5,各局自印,以下简称《预缴计算表》),并携带需要计算预缴税款的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部门预缴税款。
税款征收部门复核《预缴计算表》填写无误后,应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在《预缴计算表》签注情况并加盖纳税申报章。对纳税人采用自行到银行缴税方式的,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对纳税人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税方式的,直接划缴税款入库。
纳税人预缴税款入库后,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将《预缴计算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部门。发票发售部门应通过征管系统确认税款入库或抵减后无应预缴税款,再为其办理后续手续。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0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6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5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52号)停止执行。
附件:
1.税务事项通知书(转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_______税务局
_______税务事项通知书
(转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税通〔 〕 号
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四条和第五条
通知内容:根据稽查部门给你单位(个体工商户)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项所述情形,即: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2.税务事项通知书(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_______税务局
_______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税通〔 〕 号
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
通知内容:根据稽查部门给你单位(个体工商户)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存在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继续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3.税务事项通知书(停止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_______税务局
_______税务事项通知书
(停止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税通〔 〕 号
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
通知内容: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在纳税辅导期内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从实行纳税辅导期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4.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出口企业)
_______税务局
_______税务事项通知书
(予以认定-出口企业)
税通〔 〕 号
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个体工商户)报来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收悉。经审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因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声明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意你单位(个体工商户)自 年 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计算表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计算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增购类型 | 依核定再次领购□ 重新核定审批领购□ | |||
依核定 再次领购情况 | 核定本月可领购 次,每次 份,共计 份,本次为本月第 次。 | |||
重新核定审批情况 | 原月领购数量核定为 份,重新核定为 份 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 万元,重新审批为 万元。 | |||
应预缴税款专用发票 开具情况及 应预缴税额 |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至 ,开具使用 份 销售额汇总合计 元,自行计算相应预缴税额 元。 | |||
申请预缴税款抵减 情况(无抵减申请 不需填写) | 尚未抵减的税款余额 | 本次增购专用发票 应预缴的税款 | 本次申请抵减的 税款金额 | 本次抵减后仍需 预缴的税款金额 |
1 | 2 | 3(如1≥2则为2,否则为1) | 4=2-3 | |
缴纳方式 | 自行到银行缴纳□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 |||
以上内容由纳税人填写 | ||||
税款征收部门 复核意见 | □资料齐全,应预缴税款 元已:□征收入库,电子税票号码: □开具税收缴款书,缴款书号码 □资料齐全,抵减已预缴税款余额 元后,无应预缴税额。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发票发售部门 复核意见 | □资料齐全,应预缴税款 元已征收入库,电子税票或税收缴款书号码: 已按规定发售开具限额为 万元专用发票 份 □资料齐全,抵减已预缴税款余额 元后,无应预缴税款。 已按规定发售开具限额为 万元专用发票 份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名称栏需加盖公章,税款征收部门、发票发售部门及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20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