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10]188号
颁布时间:2010-06-28 16:59:57.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要求,我省作为四个试点省市之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试行了“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同时运行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该系统开通至今,运行平稳、效果明显。
为了进一步做好海关缴款书稽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省局委托交大龙山河北公司开发了税务端“河北国税外部信息采集与交换综合服务平台”申报管理的子模块——“海关缴款书录入与介质导入”模块和纳税人端“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软件”的子模块——“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以替换现行的仅支持介质传递的采集软件,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查询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下载、打印等功能。省局决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在全省范围推行海关缴款书数据网络采集,现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省局于2010年6月17日前,完成税务端“河北国税外部信息采集与交换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工作,增加“海关缴款书录入与介质导入”模块,实现海关缴款书手工录入和介质导入两种方式。
二、已使用“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软件”的纳税人可于2010年6月17日起,登录税友集团网站(www.servyou.com.cn)免费下载升级包,自行升级,升级后新软件将包含“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对于涉及海关缴款书抵扣但技术力量较弱、无法独立完成软件下载和安装使用的纳税人,各市国家税务局要与交大龙山公司所属分公司密切配合,免费培训,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完成。
今后,海关缴款书网络采集培训工作,统一纳入到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软件培训中,不再单独组织培训。
三、升级工作完成后,原则上所有涉及到海关缴款书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使用该系统完成海关缴款书采集传输、查询数据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包括接收结果清单)下载、打印等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海关缴款书网络信息传递的,可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完成数据采集、查询等相关工作。
四、每月申报期内,国税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包括稽核结果清单)用于纳税申报。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海关缴款书信息网络化的意义,采用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