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10]132号
颁布时间:2010-05-26 19:59:22.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调查掌握辖区内在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公司(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非居民股东信息。各地要加强与外经贸局、证监局及其它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更新居民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公司信息;了解上市公司的非居民股东的股份变动情况;掌握上市公司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票股息公告及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信息。
二、在境外上市公司包括居民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通过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的公司。
三、各地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省局国际处。报告应包括被检查企业的名称、分户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款及查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