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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0]202号

颁布时间:2010-04-13 09:16:58.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州、泉州、漳州、莆田、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5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防汛专用车指标的通知》(闽防办〔2010〕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国家防办关于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闽防办〔2010〕17号),现将《2010年福建省防汛专用车指标分配表》(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给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1年3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省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流转税处/车购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10年福建省防汛专用车指标分配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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