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10]53号
颁布时间:2010-08-02 14:58:02.000 发文单位: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课征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松地税函〔2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由于挂牌成交确认书约定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需另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视为竞买人放弃竞买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挂牌成交确认书不应作为生效的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或开具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日期为准。
二、纳税人逾期缴纳契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规定,依法课征滞纳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