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0-09-06 11:17:22.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将“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类管理问题的批复》(公治办[2004]40号)及《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10]33号)规定,“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管理范围,由公安部门负责核准刻制审核,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将停止审核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核准刻制申请。现将“发票专用章”管理的变更情况告知如下:
一、 新的审核单位
我局停止审核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核准刻制申请,也不再委托“厦门欣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理该事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刻制申请表》停止使用。纳税人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包括新办刻制、更新刻制、多枚使用刻制等等),按以上文件规定直接到公安部门核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和准刻证明。
二、 新的办理地点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10]33号)文件的第三点规定:“单位地址设立在思明区、湖里区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请刻制公章的单位统一到市公安局印章核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和准刻证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设立地点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的,申请刻制公章单位统一到属地公安机关印章核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和准刻证明”。
以上通知自2010年9月6日起执行,如有不解之处可向我局管理员咨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