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货劳字[2010]177号
颁布时间:2010-05-17 14:09:38.000 发文单位: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
各旗(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货劳字〔2010〕1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货劳字〔2010〕12号)第三、八项提到的“书面通知的具体式样”,应使用《税收业务转办单》(附件3)。
三、《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国税流字〔2004〕49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