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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预[2010]33号

颁布时间:2010-06-29 10:34:32.000 发文单位: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凡经市级及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应向其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区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由区财政部门将《非营利组织联合审核意见书》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核准后定期公布。

  二、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2、申请前年度独立核算的资金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及说明;

  3、开展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及缴纳社保情况,并附工资手册和社保缴费单据,申请前年度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工资标准。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七)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之前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于每年四月底和十月底联合公布名单。

  四、非营利组织在2010年度内获得免税资格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度以后获得免税资格的,自获得免税资格的当年度起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发〔2002〕8号)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发〔2009〕12号)文件确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29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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