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2010-01-29 09:47:02.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票证装备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附件2)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贯彻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发票改革的《实施方案》
这次总局组织开展全国性的普通发票改革工作,范围广、力度大、要求高、影响深,涉及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业务,事关全局,为此,省局统一制定了《贯彻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步骤,循序渐进,分步执行,确保这次发票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实施方案》和省局《贯彻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培训,使所有纳税人都能了解和掌握使用通用发票的意义和具体使用方法,使纳税人确实感受到发票简并统一工作带来的便利;要以全国性发票改革为契机,通过大力推行机打票,逐步压缩手工票,合理使用定额票,从源头上加强发票管理,真正实现“以票控税”和“信息管税”的目标。
二、继续做好我省2009年版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
2009年,省局组织开展了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的工作,大幅度减少了发票种类,并于2009年7月1日统一启用了2009年版发票。经过半年时间的平稳过渡,已经全部完成了2009年版发票换版工作。各地要密切关注2009年版发票的供应和使用情况,准确编制印制计划,保证发票及时、充足供应,不断档、不积压。同时进一步简化发票业务办理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理发票验旧、领购等事项。
三、进一步规范窗口代开票管理
2004年省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执行五年以来,对强化税源监控,维护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发票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票管理,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开票种类:
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2、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
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附件4)。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应税收入发票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单位申请代开发票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供由付款方书面确认的证明材料;
2、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也应提供经付款方书面确认的证明材料,10000元以下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由设区市局确定。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免税收入发票的,除应提供由付款方书面确认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填写有关免税依据、提供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或备案后予以开具,同时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免税”字样。
(四)单位申请代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的,除应提供由付款方书面确认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关不征收营业税的证明材料,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开票项目、金额、性质进行核实后予以开具。
(五)本省境内企业发生的广告业收入,原在税务机关窗口申请代开《福建省XX市广告业专用发票(机外票)》的,全部改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及时反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发票管理问题
各设区市局应加强发票日常管理,掌握基层一线工作和纳税人实际情况,及时向省局反映遇到的管理问题。同时,应深入了解发票换版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具体应对措施,并于2010年5月1日前将有关贯彻总局《实施方案》和省局《实施意见》的情况和建议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