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10]78号
颁布时间:2010-05-17 13:44:43.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省科技厅:
你厅鄂科技函高[2010]68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湖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高[200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一)经鄂科技发高[2009]63号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从2009年1月1日起可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为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对有关政策和操作规程进行了宣传,其中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一方面组织了专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就汇算清缴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所有征管户进行了面对面的宣讲;另一方面,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东湖区局子站“光谷税校”栏目和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对税收优惠项目、需提交资料及办税流程等予以了公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费用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合理、完整的凭证等涉税资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不能享受职工教育经费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
经省局调查核实,在国税系统管理的6家企业中,企业的财会人员和办税人员均知道税收优惠政策和具体办税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在办理审批手续。
二、关于营业税
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营业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营业税减免问题应由地税部门予以答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