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10]80号
颁布时间:2010-05-18 13:40:08.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结合部门和岗位工作职责,现对全省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流程进行明确和统一。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
(一)确认名单。税政部门应在申报期结束后2日(工作日,下同)内,统计提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名单,并传递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和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文书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统一受理。
1、核对名单。文书受理岗应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与税政部门本月传递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人名单进行核对。如不属于名单列明的,应当即将认定资料退还纳税人,并告知应按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税政部门本月应认定纳税人名单尚未传递的,文书受理岗应自行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监控系统》中查询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标,并据查询情况及时办理。
2、受理资料。纳税人应报送申请认定资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不全或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应当场受理。
3、录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在CTAIS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并交给纳税人。同时告知纳税人在领取已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
4、签署意见。受理人录入资料后,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受理意见"栏签署受理意见和签名。
5、移送资料。审核录入无误后,应在2日内将认定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
(三)资格初审。税源管理部门接收申请认定资料后,应由纳税人所在片区的税收管理员在8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1、审核年销售额。首先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确认所属行业,并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主业"栏核对,准确划分纳税人主业类型。其次通过CTAIS系统查询该纳税人"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栏填写是否准确。对于已变更税号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变更前税号进行查询统计。按照纳税人实际所属主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其"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的,应签署不予办理的具体原因及签名并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后,退回办税服务大厅,由办税服务大厅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原因。
2、审核登记信息。通过CTAIS系统查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地址、核算地址、纳税人类别等信息,审核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对于不一致的,应通知纳税人及时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应签署不予办理的具体原因及签名并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后,退回办税服务大厅,由办税服务大厅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原因。
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内容一致的,税收管理员初审同意认定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署意见及签名后,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和签名,在2日内移送税政部门审核。
(四)认定审批
1、税政部门审核。税政部门在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负责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岗位人员应审核"受理意见"栏和"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意见是否明确,签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于意见不具体不清楚、未履行签字手续的,应退回主管税务机关补正。审核无误后,在"认定机关意见"中签署具体意见及签名,并经税政部门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后,报分管局长审批。税政部门应在2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应在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2日内,在"认定机关意见"中签署具体意见及签名并退回税政部门。
3、移送资料。税政部门应在接收已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2日内,除将一份留存外,其余两份分别移送至税源管理部门留存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交纳税人。
(五)事项告知。办税服务大厅在接收已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由文书受理岗在2日内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一),并在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连同《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逾期未申请认定
(一)确认名单。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由税政部门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统计纳税人名单,并传递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和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提醒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事项告知。税源管理部门在接收税政部门传递的名单后,应在15日内分户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二,复印一份留存),告知纳税人涉税事宜,同时分户登记送达时间。
(三)逾期认定。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时间,及时统计纳税人申请认定情况。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将《税收事项通知书》移交办税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大厅在CTAIS系统录入受理认定信息,移送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税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CTAIS系统中不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核定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办税大厅受理岗签署意见及签名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及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及签名后移送税政部门,税政岗及税政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及签名后报分管局长,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及签名后退税政部门,税政部门交办税服务大厅。对属超标应认定的办税服务大厅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对属按规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在CTAIS系统中取消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当场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审核资料。审核应报送的认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的应报送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④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核对原件。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退回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当场将所有原件退还纳税人。
4、录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在CTAIS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并交给纳税人。同时告知纳税人在领取已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
5、签署意见。受理人录入资料后,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受理意见"栏签署具体受理意见和签名。
6、移送资料。审核录入无误后,应在2日将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移送税源管理部门。
(二)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认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实地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接收认定资料后8日内,安排两名以上(含)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查验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1、核实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和会计人员是否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报一致。
2、核实生产经营场所(含核算地,下同)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是否一致,其他可使用场地是否属实,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于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与提供资料不符或与税务登记信息不符的,签署不予办理的具体原因及签名并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后退回办税服务大厅,由办税服务大厅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查验是否按规定设置帐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4、审核纳税人行业类别。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所属行业类型,并与税务登记行业信息核对,审核是否一致。对于不一致的应在实地查验后告知纳税人更正登记信息。审核一致的分别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①工业企业。重点查验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了解产品生产工艺、主要材料构成、产品结构及销售渠道等。
②商业企业。重点审核是否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业。审核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若经营方式仅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列举的批发业(GB/T 4754-2002中大行业代码为"63"的),应重点查看注册资金和劳动合同(或工资表),如果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应纳入辅导期管理。
5、核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明,确认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报告》(附件六)中签名确认。
6、签署查验意见。负责实地查验的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查验情况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报告》,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查验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和查验人姓名,并将认定资料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7、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接收认定资料后2日内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及签名,并移送税政部门审核。
(三)认定审批
1、税政部门审核。税政部门在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后,负责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岗位人员应审核"受理意见"、"查验意见"和"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是否明确,签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于意见不具体不清楚、未履行签名手续的,应退回主管税务机关补正。审核无误后,在"认定机关意见"中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并经税政部门负责人签名后,报分管局长审批。税政部门应在2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应在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2日内,在"认定机关意见"中签署具体意见及签名并退回税政部门。
3、移送资料。税政部门应在接收已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后2日内,将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相关资料复印件留存,其余两份分别移送至税源管理部门留存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交纳税人。
(四)事项告知。办税服务大厅在接收已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由文书受理岗在2日内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三,实行辅导期管理的见附件四),对于同意认定的,应在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连同《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
四、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文书受理。办税服务大厅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
1、受理资料。纳税人应报送申请认定资料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填写不全或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应当即场受理。
2、录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在CTAIS系统中录入《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并交给纳税人。
3、移送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日将纳税人报送的《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移送税源管理部门。
(二)资格初审。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接收《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后8日内,由负责纳税人所属片区管理的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
1、审核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列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对于自然人,可以通过CTAIS查询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对于非企业性单位,可以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查看是否属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对于非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进行核实。
2、签署初审意见。税收管理员根据初审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纳税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及签名后,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2日内签署具体意见及签名后,将认定资料移送税政部门审核。
(三)认定审批
1、税政部门审核。税政部门在接收《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后2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税政岗位人员应审核"纳税人意见"、"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是否具体明确,签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税源管理部门补正。符合要求的在"认定机关意见"中签署意见及签名,经税政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及签名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2、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应在接收《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后2日内在"认定机关意见"中签署具体意见及签名并退回税政部门。
3、移送资料。税政部门应在接收已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2日内,除将一份留存外,其余两份分别移送至税源管理部门留存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交纳税人。
(四)事项告知。办税服务大厅在接收已审批的《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后2日内,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五),并送达纳税人。
附件一:税务事项通知书(略)
附件二:税务事项通知书(略)
附件三:税务事项通知书(略)
附件四:税务事项通知书(略)
附件五:税务事项通知书(略)
附件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