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0-08-20 14:36:36.000 发文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积极推进信息管税工作,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有效防止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减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减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国税局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对国税系统印制的普通发票实施换版,启用2010 版新版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和防伪措施
(一)新版普通发票按开具方式分机打(平推和卷式)和定额两大类,逐步取消手工版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由自治区国税局集中审批、印制,统一套印“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基层国税机关负责发票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新版机打发票(平推式)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左上角加印标有西夏文字的图标,并以磁性油墨加以覆盖,具有语音识别功能。
(四)新版机打发票(卷式)采用70克电脑原纸印制,其背面套印广告或税务机关的规定、说明等,其发票监制章内套印磁性防伪油墨,具有语音识别功能。
(五)新版定额发票采用60克防伪彩纤纸印制,通过肉眼可识别红色灌色纤维,其发票监制章内套印磁性防伪油墨,具有语音识别功能。
二、新旧版发票换版时间
此次发票换版工作自2010年7月份开始,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时间为六个月。自2011年1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外,其他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三、有关规定
(一)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领购、开具和取得新版普通发票。任何单位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旧版发票均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据,也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监督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使用行为,有权拒收旧版发票及其它非法票据,有权检举各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国税机关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人对普通发票使用方面咨询、真伪查询和违法违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可通过拨打宁夏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公布咨询电话以及登录宁夏国税局网站进行办理。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