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0]459号

颁布时间:2010-09-02 16:21:40.000 发文单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附件.DOC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