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10-07-14 15:20:11.000 发文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藏政发[2010]34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取消绵羊毛、山羊毛、牛绒、山羊绒、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山羊羔皮、牛羊胆、松脂、花椒、蘑菇、木耳、贝母、胡黄连、雪莲花、天麻、红景天、黄芪、桃仁、原竹、秦艽等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保留虫草、松茸的采购环节营业税。
二、对从事虫草采购的单位和个人,仍按照10%的税率征收采购环节营业税;对从事松茸采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5%的税率征收采购环节营业税。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