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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2010-05-22 14:02:36.000 发文单位: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为了配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案的制定,大力支持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认真落实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省发展新型工业、实现富民强省的重要内容和途径,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当前,我省正在结合实际拟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和落实措施。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各级要以极大的政治热情积极参与,认真关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的问题。省局已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形成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并以政策汇编的形式下发。各级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执行好、落实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大力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二、做好政策辅导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进行上门服务,并做好政策辅导工作。今后,凡新出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要及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和辅导,以供领导决策时参考以及纳税人、税务干部参照执行。

  三、扎实有效地开展调研工作。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出时间不长,所包括的具体内容,从理论到实践还有待进一步论证和明晰。因此,各级要在全面执行好、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局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税收服务经济发展作用的充分发挥。

  附件: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十四)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十八)新办文化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2010年12月31日。

  (十九)动漫企业可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办的动漫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二十)西部地区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二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十三)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优惠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二十五)电影发行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六) 农林牧渔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房产税优惠政策

  (二十七)从事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电动汽车、文化创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纳税人,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批,酌情减征房产税。

  (二十八)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

  (二十九)企业纳税确有困难,或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批减免其资源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三十)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优惠的,同时减免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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