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10]28号
颁布时间:2010-03-05 16:29:45.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了做好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契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购房人能够顺利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将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依据《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在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购房人单方办理房屋登记前,应及时向本区、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凭《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为购房人办理缴纳契税手续。
三、购房人在办理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缴纳手续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购房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的,应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预售备案房屋,提交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未预售备案或申请人与备案的购房人不一致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备案的购房人已故的,提交继承公证书;
(三)交齐合同约定房价款的购房发票或收据;
(四)房屋登记表;
(五)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