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0]50号
颁布时间:2010-05-07 11:39:13.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契税收入考核口径的通知》(桂财预〔20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核算处理。已将契税征收业务划转完毕的地税机关,要根据国库提供的对帐单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补录财政部门已征收入库的契税信息;还没有划转完毕的,待划转完毕后一次性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补录财政部门已征收入库的契税信息。并在次月的税收电月报、税收会统报表中反映。
二、退库处理。已将契税征收业务划转完毕的地税机关,如发生契税退税,由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没有划转完毕的,则实行谁征收、谁负责办理退库手续。
各地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国库的沟通,认真做好契税划转工作,确保契税信息准确、完整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
二0一0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