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10]93号
颁布时间:2010-05-17 15:57:45.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应比照营业税有关规定办理的要求,鉴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税政策性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196号)文件中关于营业税“一次性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审批”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经研究,现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退库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接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15号)中“同一纳税户同类业务收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退库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教育费附加退库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一律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经市局批准执行”的规定废止。城市维护建设税退库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退库管理同样按照京地税征〔2003〕6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