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东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鲁财税[2010]56号

颁布时间:2010-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失效。

  各市财政局、隶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汇总上报企业或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

省财政厅青岛海关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一○年九月十日

  点击下载:附件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