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10]34号
颁布时间:2010-02-26 16:20:51.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方式问题,我省统一采用预缴税款的征收方式。
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在开具前应先确认证券机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已缴入国库,再根据其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证券机构扣缴个人所得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税票号码”。
三、《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按时结报。办理结报时,证券机构缴纳扣缴税款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及《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作为结报资料,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一联)一并办理结报手续,并依次装订作为缴款书类税收会计凭证档案,由征收部门留存归档。
四、对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补(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缴入库或税款退库。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