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9]254号
颁布时间:2009-11-05 16:36:15.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富商用票证印刷有限公司、沈阳路通印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对辽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富商用票证印刷有限公司、沈阳路通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重新检查和验收。经研究,同意 辽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富商用票证印刷有限公司、沈阳路通印刷有限公司继续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承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并核发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防伪用品,建立发票印制管理档案和印制发票。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