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10]229号
颁布时间:2010-09-19 16:51:30.000 发文单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补认证的请示》(榕国税发〔2010〕29号)收悉,省局及时转报总局并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总局认证比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下发了《关于部分纳税人逾期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的函》(货便函〔2010〕145号),正式对此予以明确,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等两户纳税人逾期认证并申报抵扣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已进行信息采集并完成了稽核比对,稽核结果为比对相符,请通知纳税人在2010年11月份征期结束之前,申报抵扣附件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再抵扣。
二、请切实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掌握有关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时间等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特此批复。
附件: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比对及处理意见信息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