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企所[2010]7号
颁布时间:2010-08-30 10:28:30.000 发文单位: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
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局从7月13日开始按照该文件贯彻执行。近期,部分外地施工企业向我局反映,要求退还我市7月13日之前已按照开票金额1%征收税款与《通知》规定的0.2%之间的差额。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相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12日,对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已按照其开票数额1%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与0.2%的差额部分予以退税。
二、对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
2.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项目部证明文件。
三、对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项目部文件的,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