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10]83号
颁布时间:2010-11-04 10:31:14.000 发文单位: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29号)规定,现就此次政策调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0年10月1日起,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 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或购买住房,并自出售或购买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或出售住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上述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你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