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规[2010]8号
颁布时间:2010-11-12 11:02:39.000 发文单位:
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1);
(三)纳税人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1、纳税人停产、停业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对于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占地的减免税,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3、对于因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按年审批,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主管地税机关集中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
(一)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逐级上报。
(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及时进行核报。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需分户报送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料(本公告第二条中的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并附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调查表》,由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汇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申请在30日内作出批复。
(四)主管地税机关收到批复结果后,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减免税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征税;对退回的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告知纳税人。
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