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0年第10号
颁布时间:2010-11-29 14:53:04.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铁路建设项目的投入,铁路企业的资本金规模也随之出现较大的增长,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9]5号)已经不适应于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印花税纳税地点进行重新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南宁铁路局资金账簿中新增 “实收资本”减去对下属驻地在南宁市之外的各站段新增“拨付所属投资”的余额作为南宁铁路局本级的新增“实收资本”,由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二、对南宁铁路局下属驻地在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和百色市的各站段资金账簿中的新增“上级拨入投资”作为各站段的新增“实收资本”,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三、对南宁铁路局及下属各站段的营业性账簿,由各记账单位自行贴花。
四、本公告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9]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