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0年第11号
颁布时间:2010-12-03 10:37:35.000 发文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结合我区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方式,现将我区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的,凭地税部门开具的收款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由工会组织直接征收的,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