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0]226号
颁布时间:2010-12-07 11:55:15.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接《吉林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吉铁集股〔2010〕7号),要求享受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经调查研究,现对吉林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
一、对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总部和珲春分公司,下同)从事铁路运输的公务和生产用房产和土地,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对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非铁路运输业务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退,未征税款不再征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