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0-12-30 09:19:18.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
依据厦门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厦府办〔2008〕282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2009年12月29日)的决定,我市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0年12月31日截止,从2011年1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恢复原征收费率。具体征收费率如下:
2011年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调整表
人员身份 | 2009-2010执行的减负费率 | 2011年1月起恢复的征收费率 | |||||
单位缴费 比率 | 个人缴费 比率 | 合计缴费 比率 | 单位缴费 比率 | 个人缴费比率 | 合计缴费 比率 | ||
医疗保险 | 本市员工 | 7% | 2%(不变) | 9% | 8% | 2%(不变) | 10% |
医疗保险 | 外来员工 | 3% | 2%(不变) | 5% | 4% | 2%(不变) | 6% |
失业保险 | 本市员工 | 1% | 0.5% | 1.5% | 2% | 1% | 3% |
失业保险 | 外来员工 | 1% | 1% | 2% | 2% | ||
工伤保险 | 全部 | 减半费率 | 减半费率 | 恢复原费率 | 恢复原费率 | ||
生育保险 | 全部 | 0.4% | 0.4% | 0.8% | 0.8%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减半费率 | 减半费率 | 恢复原费率 | 恢复原费率 | |||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应缴帐目中,请核对相关账目 |
厦门市地税局将依据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参保情况,直接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及应缴金额,单位及参保个人无需另行业务处理。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务必认真核对2011年1月的应缴社保帐目,帐目有误的,请速与各区地税局联系。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 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