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02-14 14:49:48.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0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六批试点物流企业。目前,北京已有47家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荐第七批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通知》要求,现开展第七批税收试点物流企业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条件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物流企业的定义;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2010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于2011年2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报送至市商务委物流发展处或北京物流协会。
(二)市商务委物流发展处初步审核申报材料并汇总,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备选企业名单,送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按照附件要求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附件填写要翔实简洁,能清楚地反映企业情况,对于不认真填写的企业将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物流发展处 卓海静
电话/传真:85163177 E-mail:zhj@bjcoc.gov.cn
联系人:北京物流协会 黄少阳
电话/传真:63435428 E-mail:bjwlxh@sina.com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