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11]33号
颁布时间:2011-03-28 09:20:57.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修订后的《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重新公布,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卷烟生产企业不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请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在征管应用系统“纳税辅导”、“购票征税核定”和“双定户定额管理”模块中作相应调整,并将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到纳税人。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