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2011]108号
颁布时间:2011-07-18 10:01:41.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
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
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