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1]7号
颁布时间:2011-10-24 10:41:01.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统一政策,公平税负,优化税收秩序和环境,现就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地产,以及单位转让各类存量房地产,均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存量房地产是指纳税人通过购买或自建方式取得,并已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房地产。
二、 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对于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调整,确定计税价格。
三、 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依照不同情况,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一)采用重置成本评估方式的,纳税人须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且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方可按评估的重置成本确认扣除项目金额;
(二)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对纳税人购买房地产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四、 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据实清算。对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见附件《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五、本公告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类别 | 坐落地 | 房地产性质 | 征收率 |
一类区 | 市南区 崂山区 | 普通住房 | 5-7% |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 7-9% | ||
别墅、商业用房 | 9-11% | ||
工业用房地产 | 5-7% | ||
二类区 | 市北区 | 普通住房 | 4-6% |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 6-8% | ||
别墅、商业用房 | 8-10% | ||
工业用房地产 | 4-6% | ||
三类区 | 四方区、李沧区 城阳区、黄岛区 高新区、保税区 | 普通住房 | 3-5% |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 5-7% | ||
别墅、商业用房 | 7-9% | ||
工业用房地产 | 3-5% | ||
四类区 | 即墨市、胶州市 胶南市 | 普通住房 | 2-4% |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 4-6% | ||
别墅、商业用房 | 6-8% | ||
工业用房地产 | 2-4% | ||
五类区 | 莱西市 平度市 | 普通住房 | 1-3% |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 3-5% | ||
别墅、商业用房 | 5-7% | ||
工业用房地产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