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16号
颁布时间:2011-10-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机关统一发票(发票联)票样(略)
2:发票申请审批表
3:发票退票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保管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1)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税务机关统一发票应当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管理系统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和维护。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是指由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的行为。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的印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稽查局负责检查被查对象的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发票开具和保管
第五条 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的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需发票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需发票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三)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需发票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发票,实行“先税后票”方式征收税款。
纳税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受理机关应当审核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符合发票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足额征收纳税人应纳税款后发票。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纳税人补正。
第七条 纳税人在合同金额内多次申请发票的,自第二次起不需重复提供相关证件资料,但应当逐次填报《发票申请审批表》(附件2)。
纳税人超出合同金额申请发票的,应当提供补充合同或协议,并经受理机关核准。
第八条 税务机关统一发票各联次均应当加盖受理机关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要求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统一发票退票的,受理机关应当按照“先退票,后退税”的原则,在收回已开具发票后,办理税款退库。
第十条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地税机关指定报社刊登作废声明。
第十一条 发票分为普通、建筑安装业一般和建筑安装业简易。
第一节 普通
第十二条 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和建筑安装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普通发票:
1.纳税人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等,不能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的。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第十三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普通发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发票申请审批表》;
(四)经营活动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付款证明原件;
(五)劳务代理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劳务费发票应当同时提供具体用工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务费发放明细(应当有用工人员签字);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房屋出租发票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以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时在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第十四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普通发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他合法证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发票申请审批表》;
(四)经营活动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付款证明;
(五)单位和个人申请房屋出租发票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节 建筑安装业一般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业一般是指,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在按照规定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后,使用项目登记识别号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发票的行为。
我市纳税人从事工程额3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项目或外地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需发票的,适用一般发票程序。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业一般发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报验项目登记表》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发票申请审批表》;
(四)建筑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建筑安装业简易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业简易是指,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在按照规定办理简易项目登记后,使用主户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个人身份证明号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发票的行为。
我市纳税人从事工程额3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项目需发票的,适用简易发票程序。
第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建筑安装业简易发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发票申请审批表》;
(四)建筑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建筑安装业简易发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他合法证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发票申请审批表》;
(四)建筑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节 发票退票
第二十条 因纳税人原因导致发票开具错误或发生业务收入退款的,纳税人可以向受理机关申请发票退票。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税务机关统一发票退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发票退票申请表》(附件3);
(四)经营活动业务收入发生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收款方开具的返款证明;
(五)已取得的发票原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税务机关统一发票退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他合法证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发票退票申请表》;
(四)经营活动业务收入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收款方开具的返款证明;
(五)已取得的发票原件。
第三章 发票防伪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使用无碳压感防伪纸印刷,规格为210mm×139.7mm,发票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的“查询码”“税控码”“机器编号”“密码区”内的二维条码以及右上角打印的“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票面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具有唯一对应性。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可以登陆大连地税网站(www.dl-l-tax.gov.cn)发票查询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验证码”,可以查询“发票名称”“购票单位名称”“购票时间”“售票地税机关”等信息;继续录入“查询码”“税控码”“机器编号”“开票时间”“开票金额”“验证码”,可以查询票面详细信息。
查询信息与票面信息不符的,为不符合规定发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二十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纳税人取得和保管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等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做到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地税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地税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管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地税机关应当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地税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日”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