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1]205号
颁布时间:2011-11-15 10:53:21.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金融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填报《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减免印花税情况表》,按季(月)报告本单位以及借款企业减免印花税情况。
附件:1.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减免印花税情况表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