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
颁布时间:2011-06-02 11:38:14.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税”减免税范围及标准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范围: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税部门依法办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符合契税减免税政策的,暂按2%税率征收;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暂按1%税率征收;个人拆迁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原拆迁面积的,免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三条 “两税”减免税对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享受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
第四条 “两税”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提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办理契税减免税申请,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提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两税”的,应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所附证明资料应列清单。
第五条 “两税”减免税审核审批。
“两税”减免税审核审批分为即时审核审批和程序审核审批两种。
即时审核审批的项目和适用对象:减免税项目较简单、具有普遍性,减免税申报证明资料较明确、规范,大都由自然人纳税人申报的,可实行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受理申报,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或主管地税机关)派驻窗口人员负责审核;符合即时审核审批条件的,应经县级以上地税局局长(或授权人员)批准后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适用对象为自然人纳税人。
程序审核审批的项目和适用对象:除即时审核审批项目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均为程序审核审批项目。适用对象为非自然人纳税人。其程序为:由各级地税部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进行初核,县级(含)以上地税税政部门复审,报县级以上地税部门减免税领导小组审核;需要对减免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地税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上报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其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地税部门请示的,应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各级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的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六条 “两税”减免税的审核流程。
即时审核的,要有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局长(或授权人员)签字,然后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证明。程序审核的,应以地税部门的正式文件批复,并按照省批给市、市批给县的流程办理;县级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收到减免决定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向房管、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若地税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七条 “两税”减免税的办理权限。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办理权限:1、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税,报省地方税务局办理;2、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减免税,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办理;3、占用耕地30亩以下的减免税,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契税减免税办理权限:1、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2、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0万元)的减免税,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办理;3、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减免税,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第八条 “两税”不征税认定管理。
对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占用的耕地(含其他农用地)及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属于不征税的情形,各级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负责进行不征税事项的申报受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或主管地税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不征税证明的出具。
不征税事项认定管理程序如下:
1.申请。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提交不征税申请。按照地税部门的要求填写《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占用耕地(含其他农用地)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有关相关证明资料等。
2.受理审核。各级地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对于纳税人提供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核清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开具《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证明》。
第九条 “两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两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逐级备案制度。省级地税部门应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完毕之日后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设区市以下地税部门办理的减免税,要完备手续、完善减免税管理台帐,减免税资料要按项目建立清册,归档并于每半年向省级地税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两税”票证使用及管理
“两税”按照纳税人不同的缴款方式分别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四种税票办理税款征缴。
缴纳了契税或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可凭《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税收通用完税证》第四联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一联,和批准后的《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办理减免税,并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存档。如果《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存根联)基层地税部门需要保存的,可由征收人员在征管信息系统相应模块中打印电子数据清单替代。
第十一条 “两税”统计分析应用及档案管理
各级地税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业务软件税收会计核算操作规范》的要求,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全部纳入《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列入税收会计核算,每月通过税收会统月报及《江西减免税分类统计表》反映和上报相关数据。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减免税的核算工作,在减免税手续办理完毕的当月内,根据有关《减免税申报表》和审批文书将申报数据和实际减免数据在省局征管系统进行录入,确保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减免数据在征管系统得到全面反映。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相关的申报表、税收票证及减免税申报表、审批文书等要纳入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管理,按月装订成册并按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二条 “两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两税”的减免税审核审批和管理情况,将作为每年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地税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税申报的,按照税收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两税”减免税的审核审批由县级以上地税部门依法负责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部门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地税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两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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