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11]348号
颁布时间:2011-11-09 10:49:03.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促进小型微型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