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税[2011]85号
颁布时间:2011-11-22 13:51:24.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