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地税发[2011]143号
颁布时间:2011-09-09 14:39:45.000 发文单位:南昌市地税局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业营业税征管,规范旅游业纳税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西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3]129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旅游业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工作。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指导旅游业纳税人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按规定申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同时要按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
二、加强对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审核管理。旅游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为旅游业纳税人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各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进行月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填报《旅游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具体表格见附件),由税收管理员审核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实行扣除项目金额预警管理,凡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的金额超过营业收入80%的,税收管理员均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完成后10日内对纳税人申报扣除情况进行纳税评估,核实扣除项目金额。
三、强化核定征收管理。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江西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3]129号)规定,对能如实核算经营收入,但不能按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可按经营收入80%的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加强年度汇算清缴管理。各主管地税机关在进行旅游业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重点审核纳税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凭据以及付款情况,凡扣除凭据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的,按扣除凭据金额与实际付款金额孰小的原则进行扣除。一张发票(或凭据)代替多张发票(或凭据)、白条、结算通知单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凭证,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一律不得扣除。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本通知下发前旅游业纳税人涉及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事项,按《江西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3】129号)规定执行。
附件:《旅游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明细表》(略)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