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1]1号
颁布时间:2011-04-14 14:59:11.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经营高尔夫球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经营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其他娱乐项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8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