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法税[2011]54号
颁布时间:2011-11-21 10:27:53.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等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l、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