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税[2011]31号
颁布时间:2011-11-25 09:31: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1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一、黑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三、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四、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认真做好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