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09:54:2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切实降低我市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