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货劳函[2011]23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13:50:2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申报期起,提高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日(次)销售额500元。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相关正式文件尚在签发程序中,请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