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8号
颁布时间:2011-12-02 11:48:31.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提升普通发票印制质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印制。
未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三条 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的方式进行确定。
对已确定的印制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核发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发票准印证》。
第四条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当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并在本省辖区内印制;特殊情况确需到省外印制的,应当由省地税局协商印制地省地税局同意,由印制地省地税局确定的企业印制。
第五条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省地方税务局领取全国统一式样、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的发票监制章,并持省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申请审批表》,到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六条 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保密制度、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以及专库保管制度,依照地税机关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
第七条 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地税机关批准的数量和式样印制发票。
第八条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印制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按统一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进行印制,印制企业不得修改或更换。
第九条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的印制车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指定专人、专机印制发票;
(二)印制普通发票车间必须有防热、防冷、保温设施,并且温度、湿度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印制普通发票车间必须具备安全、防盗、防火、防水的设施;
(四)印制普通发票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印制发票岗位责任制度,对各机台或班组印制发票数量进行登记,对移送装订车间发票进行接交验收。
第十条 发票印制完结后必须按以下规定装订发票:
(一)对印制车间移送的发票数量要进行清点查实登记,并按人或班组分发、登记,分清责任;
(二)发票各联次按顺序号码整理装订,不得缺号、多号、重号,各联发票上下格线一致,不得错位;
(三)按规定的发票份数和装订线进行装订,不得多页、少页;
(四)装订车间将成品发票移交库房保管时,应与库房保管人员按规定办理接交、清点核实和签章手续。
第十一条 印制企业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一)发票印制企业应分级设置发票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按发票印制流程设立工序之间互检、车间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和企业质量检验机构总检的发票质量检验程序,确保发票印制质量。
(二)发票质量检验程序:
印制普通发票的人员对印制的发票应自行质量检验,再由车间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检验无误后登记造册,转至装订车间;
装订普通发票的班组或个人对已装订的成品发票应自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封底内页加盖装订负责人印章,再交由车间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检验无误后在发票封底内页再次盖章,以落实责任;
由车间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后的成品发票,再经该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人员复查检验合格签章后,移交库房保管。
印制企业对普通发票印制和装订过程中产生的次品、废品、废纸、边角料清点登记,由各车间质量检验人员清点登记,及时移送库房保管。
第十二条 质量检验人员的职责:
(一)检查普通发票的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是否符合《发票印制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和要求;
(二)检查“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的位置和颜色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检查印制的普通发票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检查每本普通发票的份数和发票字轨号码是否按顺序排列,有无多号、缺号、重号、错号等情况;
(五)检查印制普通发票批次和发票本数的发票字轨号码是否按顺序排列;
(六)检查每本普通发票所有份数的联次顺序、颜色是否正确,上下联格线是否一致,有无错位;
(七)检查每本普通发票装订线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当按以下规定保管和领发发票:
(一)应当有专用库房和确定专人保管发票。
(二)发票专用库房应当设有防盗、防火、防水、防霉、防鼠等安全设施,无安全设施的,不得作为发票专用库房。
(三)应当设置发票保管账薄,发票出库、入库要填制出入库凭证,对出入库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详细查验核实并及时登记账薄。
(四)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必须持省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发票专用介绍信、《发票印制通知书》 或《冠名发票提取单》和《发票领购薄》,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领购。
(五)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对领购发票单位所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应填写在《发票领购薄》上,加盖印章并登记发票保管账簿。
(六)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专职保管人员,每月对所保管的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要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账物相符。
(七)发票次品、废品及废纸、边角料,应当报请主管地税机关查验批准并监督销毁,未经地税机关查验核准,印制企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发票保密制度。
(一)普通发票印制全过程要认真做好安全保密和保卫工作,发票的印制、装订、保管、运输应当与其它产品隔离。
(二)印制、装订普通发票的车间,发票防伪专用品库房,发票成品库房,非车间人员、保管人员未经主管厂长批准或监印人员的许可,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三)对印制发普通票的种类、式样、印版(包括电子版)、各联用纸和纸的克数、专用油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技术等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
(四)要加强对印制、保管普通发票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发票保密重要性的认识和法律意识,保证发票保密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接受地税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作假。
第十六条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12月31日废止。2009年10月19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陕地税发[2009]141号)同时废止。